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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定额式普通发票的通告

日期:2008-03-16     【选择字号:

  为了加强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纳税人依法使用普通发票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鄂国税函发[2006]294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使用定额式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定额式普通发票的使用范围及时间: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国税机关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自2007年11月1日起开始按规定购买、使用新版的定额式普通发票。

  届时上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前期领购未使用完的手写版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7年12月31日止,逾期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应停止使用,由主管国税机关缴销。

  二、定额式普通发票的样式:定额式普通发票票面为单页式,每本50份。发票版面金额设置为五百元、贰百元、壹佰元、伍拾元、贰拾元、拾元、伍元和壹元等八种版面。

  三、定额式普通发票的领购管理:对使用定额式普通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的规模及月定税额的高低,核定其领用相应版面金额的定额发票。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核定使用壹佰元及以下面额的定额发票。

  新开业的从事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首次领购定额式普通发票,准购数量限在发票面值5000元以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首次领购定额普通发票,准购数量限在发票面值3000元以内。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领购定额式普通发票,必须严格执行验旧购新、盖章出门的制度。纳税人购领新票时,除应持有发票领购簿外,还需将已使用完的定额发票封面交主管国税机关查验,并在新领购的定额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定额式普通发票的开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定额式普通发票时,应依付款方实际支付金额,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如实组合开具相应金额的定额发票。

  五、使用定额式普通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理: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使用定额式普通发票过程中,发生拒绝开具发票;使用收据或白条代替发票;使用跨行业发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借用、转让发票;以及使用假、废发票等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经国税机关查实后,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二OO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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